更新時間:2018/05/05 瀏覽次數:0
戶外廣告發布審批流程 發布戶外廣告須知 關于戶外廣告管理 河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二章
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場地,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、城建、環保、公安等有關部門,按照布局合理、美化市容、方便群眾、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的原則進行統一規劃。
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場地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規劃的地點、數量、規格等要求,合理審批,并負責監督實施與管理。
第十三條 設置、繪制戶外廣告,應當在批準的位置,按照批準的規格、數量進行。設置、繪制完畢后,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。
在政府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,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廣告的區域,不得設置和繪制廣告。
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占用的場地(包括建筑物),由設置單位向場地所屬單位交納占用費。占用費收取標準,不得超過該項廣告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。
第十五條 因城鎮建設需要拆遷戶外廣告,由城建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,通知廣告經營者限期遷移或拆除。
第十六條 張貼各類廣告,應持有關證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查、登記手續,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的廣告,不得張貼。
第十七條 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,利用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,責令其在相應的范圍內發布更正廣告,并視其情節沒收非法所得、處廣告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;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,承擔賠償責任。
廣告經營者幫助廣告客戶弄虛作假的,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、沒收非法所得、處廣告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;屢教不改的,責令其停業整頓,吊銷其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;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,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,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、沒收非法所得、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。
場地所屬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,任意抬高占用費的,予以批評教育,限期改正。拒不改正的,沒收非法所得,并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內的罰款。
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,無證照或超越經營范圍經營戶外廣告業務的,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、沒收非法所得、處五千元以下罰款。
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、第九條規定,責令補辦手續或拆除。拒不改正者,視其情節處五千元以下罰款。
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、第十六條規定,非法設置、繪制、張貼廣告的,沒收非法所得、處五千元以下罰款,并限期拆除。逾期不拆除的,強制拆除。費用由設置、張貼者承擔。
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,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、沒收非法所得、處三千元以下罰款;由此造成虛假廣告的,必須負責發布更正廣告。
第二十三條 廣告客戶、廣告經營者和場地所屬單位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。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。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,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